中国医药设备工程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中国医药设备工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根据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国资委等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要求和《中国医药设备工程协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缴纳会费是会员按照协会章程必须履行的义务。会员单位从获得会员资格之日起,每年应主动按时按标准缴纳会费。

第三条 协会设单位会员,不设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分为普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含轮值会长)共四级。

第四条  会费缴纳标准

(一)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万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万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万元;

(四)普通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第五条 本着专款专用原则,合理使用会费。会费主要用于:

(一)协会按照章程所开展的各项推进、交流和宣传等活动;

(二)召开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等相关工作;

(三)为会员提供行业经济信息、资料等服务;

(四)国际交流等活动;

(五)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和临聘人员日常办公等。

第六条 缴纳会费期限和办法

(一)会员应于每年6月30日之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当年会费交至协会;

(二)新入会会员,自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缴纳首年会费。

    (三)会费交至中国医药设备工程协会

      开户名称:中国医药设备工程协会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新街口支行

      号:0200002909014409855   行号  029

协会开具由财政部制发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电子)。

第七条 会费管理纳入本会统一财务管理。会费年度财务预、决算由秘书长向理事会报告,经理事会审议批准,由本会办事机构负责实施并向全体会员通报。

  会员参加本会分支机构的,不另收取会费。  

会员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经会员提出书面申请减免当年部分会费,报秘书处核准,经会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连续两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将视为自行退会。

第八条 会费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实行专项经费管理,接受民政部的年度检查和审计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经协会第八次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十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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