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5〕51号)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二、成立条件
凡社会组织工作人员中有3名以上(含3名)中共正式党员,须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社会组织基层党组织设置:
凡社会组织工作人员中有3名以上(含3名,不超过50名)中共正式党员的,须单独建立党支部。
中共正式党员50名以上的,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中共正式党员不足50名的,确因工作需要,经省社会组织党委批准,可设立党的总支部。
中共正式党员100名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共正式党员不足100名的,确因工作需要,经社会组织党委批准,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中共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可按照类型相近、行业相通、地域相邻的原则,采取联合组建、行业统建、单位联建、挂靠组建等方式建立联合党支部。
对流动党员较多的社会组织;或组织关系在原单位党组织但未担任职务、在社会组织兼职半年以上的退(离)休人员党员有3名以上的,可向社会组织党委申请成立临时党支部。
三、成立程序
核查党员情况。核查本社会组织工作人员中党员的基本情况。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同时完成党员登记工作。
成立籌备组。筹备组由党员身份的主要负责人临时负责,由若干名党员代表组成。主要工作:广泛听取党员和职工群众的意见建议,充分征求理事会、监事会及主要负责人的意见,酝酿推荐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组织召开筹备工作会议,等等。
召开筹备会议。全体党员或党员代表参加,非党员身份的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须列席会议。会议需表决通过党组织成立事项、在初步人选的基础上推荐党组织书记(委员、副书记)候选人。
提交成立申请。以社会组织名义,向社会组织党委提交成立党组织的书面请示,加盖社会组织公章(代章)。(参照附件范本)
上级党委审核、批复。党委办公室收到书面请示后,进行相关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经党委会议研究通过后,正式批复党组织成立以及书记(委员、副书记)候选人。做好党员大会筹备工作。若党支部需要,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可派人指导党支部的选举工作。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要求,选举产生书记(委员、副书记)。
呈报选举结果的请示。根据党员(代表)大会选举情况,向省社会组织党委报送《关于中共XXX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选举结果的请示》(参照附件范本)。
批复书记(副书记)任职。党组织正式开展党的活动。
四、其他事项
筹备工作的相关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制定工作计划和制度,完善党组织活动的场地,购置设施设备及学习资料等。严格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开展党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