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药设备工程协会
党支部工作规则
(2021年4月 协会党支部全体党员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建工作,更好发挥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建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协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建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织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三条 党支部书记主持党建工作。党组织成员根据党组织决议,按职责分工分管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四条 党组织成员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观大势、谋大事、懂全局、管本行,努力提高政治鉴别能力、战略思维能力、工作推动能力、改革创新能力和自我提升能力。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党组织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审议协会主责主业行业领域的中长期规划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研究、审议本单位机构设置,讨论决定党管干部的任免、调动、交流和奖惩,抓好队伍建设。
(三)严格执行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坚持“三严三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
(四)完成上级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六条 党组织及其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对各种错误思潮坚决斗争,对中央和上级党委要求坚决贯彻执行。
每年向上级党委作1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及时报送执行中央、上级党委有关决定的情况专题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必须坚持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坚持严格党内生活、坚持党性原则基础上的团结,增强党内生活的政治性、原则性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组织职责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必须集体研究决定。
党组织成员要服从全局,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对分管的工作要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于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要主动关心,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党组织决定重要事项,应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重视并认真考虑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对重要事项如有不同意见,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作决定。
第九条 党支部书记负责协调党组织各成员的工作,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其他成员的监督。党组织其他成员要支持党支部书记的工作,接受党支部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指导、督查。
党组织成员应自觉维护党组织内部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监督。
第十条 党组织成员在出席有关会议、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参加其他活动时,所发表指导工作的意见必须符合党组织集体决定的精神。
第十一条 加强党组织内部经常性沟通,通过召开民主生活会、党组织成员向党支部书记汇报分管工作等方式,交流有关工作和决策执行情况,通报有关重要工作部署、工作进度及其他情况。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党组织的会议包括全体党员大会、民主生活会、党组织会议。
党组织的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党支部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其他党组织成员召集和主持,全体党组织成员参加。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三条 党组织会议
(一)党组织会议主要内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研究部署重要工作,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班子队伍建设工作,研究“三重一大”工作,研究干部人事工作等。
(二)党组织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其他列席人员根据各项议题需要,由党支部书记或会议主持人确定。
(三)党组织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党组织会议作出决策。
(四)党组织会议议题由党支部书记提出,或由其他党组织成员、不是党组织成员的干部提出建议,党支部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党组织会议议题应适量安排,重要、紧急议题优先安排,重大议题可安排专题讨论。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对确有必要研究的临时性议题,由党支部书记决定。
(五)党组织会议应有半数以上党组织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织成员到会。党组织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六)党组织会议讨论干部问题时,应严格按程序办理,不搞临时动议。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如涉及到党组织成员本人或其亲属的,党组织成员本人应当回避。
(七)党组织会议主持人在集中讨论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决策方案或意见,供会议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举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织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织成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讨论干部人事问题时,应当逐个表决。
(八)党组织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组织成员按分工分头落实或组织实施。落实情况应及时督促检查,并做好信息反馈。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党组织报告。在党组织未作出新的决定之前,按原决定执行。
党组织作出的决策,任何人不能随意变动更改。执行过程中确需变更的,由分管党组织成员协调后,报党支部书记决定;党支部书记正式决定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征求其他党组织成员意见。需作重大调整的,由党组织会议决定。
(九)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织会议或因人数不足无法召集会议,但又必须尽快作出决定的,由党支部书记临机处置,事后向党组织会议报告。
(十)党组织会议由党组织秘书如实记录,会议决定事项除干部工作和少数不宜公开的外,均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支部书记签发。会议原始记录按规定归档保存,查阅须经党支部书记批准。
党组织决定事项,包括通过的决议、文件、干部任免等,经会议或党支部书记批准,须上报上级党委的,及时上报上级党委;需要发布的,及时发布。未经批准传达公布的,与会人员必须遵守保密纪律。
第十四条 党组织民主生活会
(一)民主生活会一般根据上级党组织织统一确定的主题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遇到重要或普遍性问题应及时召开,列席会议人员由党支部书记确定。
(二)会议召开之前,要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和建议情况应当分别向党组织成员反馈或在会上通报。党组织成员要认真做好会议准备,会前要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三)民主生活会上,党组织成员要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四)针对会议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要积极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会议情况和整改措施。
(五)党组织民主生活会后15日内按要求向上级党委组织部上报会议情况和会议记录。
(六)坚持不懈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器。批评和自我批评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讲党性不讲私情、讲真理不讲面子,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要求,严肃认真提意见,满腔热情帮同志。
第五章 党风廉政建设
第十五条 党组织成员要加强理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坚持改革创新,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上级党委决策部署同协会主责主业行业领域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第十七条 党组织成员必须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上级党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及实施细则,廉洁奉公、勤政为民、艰苦朴素、公道正派,自觉接受党组织织、党员和群众的监督。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不正之风。
第十八条 党组织成员必须带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做到“两手抓,两手硬”。
第十九条 党组织要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按规定向上级党组织织、纪检组书面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落实情况,每年向党员干部大会报告责任制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党组织成员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深入一线了解实际情况,并切实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要集中精力议大事、抓大事,改进会风、文风,精简会议、文件,力戒空话、套话,提高会议、公文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和行政效能。
第六章 监督和追责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领导办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
党组织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组织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及其成员应按《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党组织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党建工作规则予以废止。
2021年4月30日